。在陆惠忠与谢某打民事官司期间,陆惠忠与妻子刘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有的债务由陆惠忠承担,所的财产归刘敏所有,包括一辆登记在陆惠忠名下的起亚汽车。
后因陆惠忠在民事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货款。同年,4月29日,谢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次日,法院向陆惠忠发出执行令。10天之后,法院裁定扣押陆惠忠的起亚汽车,并加贴了封条,将车扣押在法院的停车场。
刘敏得知汽车被扣押后,到法院交涉,法院告知刘敏如果陆惠忠不付2.5万元的货款,将拍卖扣押的汽车用于还款。刘敏即唆使陆惠忠将车开回家。后陆惠忠趁法院停车场无人之际,撕毁封条,擅自将车开走,并藏匿于离家不远的停车场。
1.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本人财物,能成为本人盗窃的对象。举个例子,手机是你的,你委托我保管,我同意了,但是你趁我不知情,将手机偷回去了。这时手机虽然是你的,但在我的合法保管之下,我搞丢了,我是要赔偿你的。所以说,你的手机在我的保管之下,能成为你盗窃的对象。
2.至于财物所有权人的上述行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的目的。还是上个例子,你将手机偷回去后,如果以手机被我搞丢了为由,要我赔3000元,此时你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你想得到我的3000元,我会因为你的行为损失3000元,按照江西省盗窃罪1500元的入罪标准,你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如果,你没有找我赔,只是嫌弃我保管你的手机,又不好意思直接要回去,而偷回去,此时我作为保管人,没有为此遭到财产损失,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要回顾这个知识点呢?因为,法院扣押陆惠忠的车跟上述例子同理,法院的扣押是司法行为,是合法占有、控制该汽车,法院对陆惠忠的车有保管义务。如果,陆惠忠以此要挟法院要求法院赔偿,则说明其行为如339号判例中的叶文言兄弟,又偷又骗最后构成盗窃罪。
但是,本案中陆惠忠把车偷回去之后,2天公安就破案了,陆惠忠被抓获了。根据陆惠忠的供述,他为何会偷车,是因为前妻刘敏告诉其,被扣押的车会被拍卖还债,还是以8折的价格拍卖,如果没人拍,再以8折拍卖直到有人买为止。他认为拍卖贱卖了自己的车,所以想偷回来自己卖了再还债。另外,刘敏担心10万元的车子被拍卖得还不完2.5万元的债,一直唆使陆惠忠将车偷回来。刘敏到案后,对于教唆陆惠忠偷车的事实供认不讳,跟陆惠忠的供述相互印证。
这样一来,陆惠忠将扣押的车偷回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少从证据上来看其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那么,陆惠忠的行为构不构成其他的犯罪呢?要不要用刑法打击呢?《刑事审判参考》404号判例认为是有必要用犯罪来打击的。法院认为,陆惠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导致裁判不能被执行,从而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使法院的判决形同虚设,没有权威性。试想,如果老赖都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弄回去,被害人的权益还怎么能得到保证?
为此,对此类行为,《刑法》设置了二个罪名,一个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个是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罪。两个罪名一个在前313条,一个在后314条。
罪名太长了,不好叫,简化一下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判罪就简称拒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就简称扣罪,其是扣罪的全名是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罪,实在太长了,看不下去了,为好念试一下断开来念“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会不会好一点?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行为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拒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简称拒罪)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简称扣罪)
这两个罪的客观方面常常会重合,比如行为人会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方式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比如,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小两口因女方出轨而离婚,在还返女方嫁妆时,男方心里有气,故意将女方的嫁妆砸毁,不返还。这时候要不要定罪,要定定哪个罪呢?好像有点难,别急,我慢慢来剥洋葱。
1. 在发生的时间上,拒罪发生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后,扣罪发生在司法机关扣押之后。
这里有两个点必须要格外注意,一是跟扣押类似的行为还有查封、冻结。扣押、查封、冻结是一种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在民诉中叫保全措施,在刑事案件中叫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对人就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和监居了。扯远了。
扣押的对象一般是小型、可移动的动产,比如扣押的现金、手机等;查封的对象一般是不动产或不能移动的大件,比如查封土地、房子、船舶等;冻结的对象一般是银行的账户、股票、债券等,这些没有实体的东西。本案中的汽车,用的是扣押,虽然有封条,但不叫查封,要注意。
二是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检察院,两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办案需要扣押、查封、冻结涉案的财产。
2. 在方式上,拒罪不但可以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方式拒不执行,还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拒不执行。而扣罪只能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四种方式。
3. 在犯罪主体,拒罪只能是应当履行裁判的人,即法院判你要履行判决,你就是这一个罪的主体,而不能是你老婆、你家人等其他人。而扣罪可以是一般主体,是任何人,可以是财产被扣的人,也可以是他的家人或旁人。
4. 在主观上,拒罪的主观就是不想履行裁判,有能力履行就是不想、不愿履行。而扣罪主观是明知道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了,就是想把它搞回来或藏起、或卖掉或搞到别人名下或搞坏,主观上是不想被司法机关处置,要跟司法机关对着干。
根据404号判例,清楚二罪差别之后,来区分情况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阶段,此时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不能定拒罪,只能定扣罪。
2. 如果行为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干上述四种行为的主体不是负有履行法院裁判的人,定扣罪。如是负有履行法院裁判的人干的呢,请看下面第3点,要区分其没有不愿履行的主观目的。
3. 如果是负有履行法院裁判的人干了上述行为,且有不想履行法院裁判的目,就构成拒罪;如果没有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目的,则构成扣罪。
具体到本案,陆惠忠已被法院判了,已确定进入到了执行阶段,车被贴封条了、被扣押了。其受前妻刘敏的教唆,私自将法院扣押的汽车开回家藏起来,是构成拒罪还是构成扣罪,关键要看主观。
根据陆惠忠及刘敏的供述,二人将车开回家藏起来,是怕车被贱卖,想自己卖高点价之后再还钱,主观上没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目的,而在案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二人具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目的。
故法院最终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陆惠忠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敏作为教唆犯,被以同样的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另需说明的是,陆惠忠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意思是虽然把车开走了,但时间短只有2天,车也没处理,不应当认为是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陆惠忠在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其轿车后,擅自转移、隐藏该汽车,其非法处置的行为,已给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带来恶劣影响,属情节严重,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总结一下,私自偷走被法院扣押的汽车,因没有找法院勒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因主观上只是担心车被贱,没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目的,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但是,这种行为因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导致裁判不能执行,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使法院的判决形同虚设,故《刑法》将上述行为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例观点来自《刑事审判参考》404号陆惠忠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也是2024年法院的入库案例,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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