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共同发布的《口腔医疗美容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真正开始实施。“标准”从口腔医疗美容服务要求、经营事物的规模、人员资质、机构设置、设备与器材条件,及其准入原则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也对近年来医美市场上火热的美牙项目,进行了新的行业界定。
但与以往医疗行业各项标准、规范出台时的“默默无闻”不同,这次“标准”的出台,在业界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标准”中不但将牙齿抛光术、义齿、正畸、全冠等传统牙科项目,列入美容牙科经营事物的规模,还将颌面部皮肤注射美容、颌面部瘢痕、黑痣切除、下颌角肥大矫正术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明确为美容皮肤科、美容外科的项目,也列入美容牙科。而且规定这些项目必须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由取得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并依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这样一来,按照“标准”要求,许多口腔科医疗机构及口腔科医生,甚至美容皮肤科、美容外科医生,都认为今后开展相关业务时,难以厘清业务边界,业内人士对此看法不一,争议较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怎么样看待和应用这一标准,笔者在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只有法律、法规、规章,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法律、法规、规章往往不能涵盖所有现实情形,就需要法律解释做补充,而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行政执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行政解释。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可见,对于行政法律适用而言,除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检、最高法等做出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外,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解释,也是执法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依据。
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国美容整形协会虽然属于正规团体,但其联合发布的《口腔医疗美容服务规范》,显然不具有行政解释的效力。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暂行)》第三条对团体标准定义是“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总结起来,就是团体标准可以约束该团体成员,但不对整个行业具有强制性,更不是行政机关管理和执法的直接依据。
在原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美容牙科属于医疗美容科的二级科目。而口腔科的二级科目中包括“口腔颌面外科、正畸、口腔修复”等专业。由此可见,美容牙科某些项目与口腔科有重叠,属于口腔科的细致划分领域,口腔科诊疗项目与美容牙科诊疗项目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执法实践中,几乎所有医院口腔科和口腔专科医疗机构,都在开展“标准”中涉及的牙科项目,执法人员并非都是熟悉口腔科专业的专家,无法辨别哪种操作属于治疗疾病,哪种操作属于牙科美容,自然无法对这类行为按超范围执业定性。
但是,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在相关科室开展相应的医疗项目涉及医疗美容的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在口腔医院、门诊、诊所等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因治疗疾病涉及的贴面、全瓷冠、牙齿漂白等美容牙科项目,不属于违法行为。
前些年对于美容皮肤科注射填充类医美项目,在美容外科是不是能够开展的讨论,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至今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那边讨论还没有尘埃落定,这边“标准”又明确将注射美容技术、填充美容技术、激光美容等用于口腔颊面部的美容项目,列入美容牙科项目。引发争议的重点是,即便颊面部离口腔很近,但是“标准”把颌面部瘢痕和黑痣切除都列入美容牙科项目过于牵强,因为这些项目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中,均被列为美容皮肤科手术项目,在美容牙科项目中根本没有。
同样,此次被列入“标准”的还包括下颌角肥大矫治术和颧骨降低术,这两类手术属于传统颌面外科手术,被《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列为美容外科四级手术项目,美容牙科项目中并不包含。需要强调的是,下颌角肥大矫治术和颧骨降低术都属于四级手术,只有三级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或者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才能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达不到级别的医疗机构开展部分高级别手术,或者是开展没有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一样会被执法机构认定为违规操作或超范围执业,将受到高额罚款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标准、规范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参考是依据,如不符合规定标准,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类标准一般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其次,各类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行政机关执法的目的,是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将技术问题交给技术,将法律问题交给法律,才是行业有序管理和健康发展的科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