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22〕6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政府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石油天然气可靠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较大及以上以及超出事发地县级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因主干管道或重要附属设施损坏、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油气泄漏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主要石油天然气管道停输,引发全市较大范围出现石油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状态事件。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是现场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的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方面技术、专用装备的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上的水准,不断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成品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会引起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因腐蚀、开裂或密封失效等,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成品油、天然气,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突发事件情形低于较大事件指标向下细分为一般事件。以上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当成立济宁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油气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省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等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调度协调。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互与通行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发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对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保护措施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损害或者受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2)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水利部门提供管道穿跨越河流水情、工情等信息,提出管道施工有关的河(洪)道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
(14)市应急局:指导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置和总结评估,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者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油气管道的应急处置、检验、检测;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16)市能源局: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做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
(17)市气象局:组织做好事发地气象监测工作,并组织及时提供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害天气的防御对策。
(18)事发油气管道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件应急响应;依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件危害;及时向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配合实施事件抢险救援及善后工作。
一旦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县级政府视情况参照市级指挥部架构,成立县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级指挥部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时,市、县级政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控监测预警机制,对可能会影响石油天然气供应的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
县级政府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上报监测预警信息,预判和把握事件产生的坏因及发展的新趋势,核实后报市级政府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级政府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对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依据事态变动情况,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提供调整预警级别的专业建议。
若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相关信息。
(1)一旦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报告。因人为破坏造成的突发事件,还要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经县级政府研判,突发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在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必须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省能源局。
(3)市能源局接报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
(4)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可能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情况,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应当及时向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能源部门通报。
(6)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造成或者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详见附件)。
市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较大事故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作出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立即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预计会造成10人(含)以上被困或死亡,或者超过50人(含)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发生预计会造成8—9人被困或死亡,或者40—49人重伤,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发生预计会造成6—7人被困或死亡,或者26—39人重伤,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较大,预期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能源局决定启动。
发生预计会造成3—5人被困或死亡,或者10—25人重伤,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市能源局决定启动。
(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县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
(2)接到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指挥部。
①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接到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和相关的单位视情成立县级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区域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市能源局等市级单位理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该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特性及真实的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高压电缆;居民区;高速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油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油气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油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油气管道企业应设立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公安机关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加强现场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油气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风险。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施,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视测定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1)一般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或者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市级有关部门。
(2)较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准确、及时组织信息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3)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组织信息发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能源等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与评估,较大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与评估,一般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职责和真实的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保障。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依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油气管道企业、公安及大规模的公司救援队伍自备。油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随时接收、处理突发事件报告信息。
油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其他部门处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
公安机关和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治安保障,必要时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事发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保障在紧急状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出现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能源局组织相关的单位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所有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提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油气管道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害的能力。
市能源局应根据全市油气管道真实的情况,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并督导油气管道企业依照国家、省、市演练要求组织并且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各油气管道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模拟实战演练。
依据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扬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事件经过及原因、性质分析,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生产恢复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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