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冲刺上市的石英股份,再次遭遇重大不确定事项。针对一项专利侵权案,经过两轮审理之后,原告方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受理。不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士斌承诺将对此事进行兜底。
石英股份是国内石英制品行业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高石英砂提纯方法显然是其命门所在,对公司业务影响重大。石英股份认为,高纯石英砂生产技术是公司经过10 年研制而成,其生产的基本工艺早在2005 年就已掌握并通过省级政府部门鉴定,相关量产准备也于2008 年着手开始,上述进展均早于江苏阳山专利公布时间;且公司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生产装置与江苏阳山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生产装置存在不同;双方所生产的产品等级亦存在差距,且经工业与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别判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公司的石英高纯石英砂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生产设备中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江苏阳山有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2 年10 月22 日,常州市中院出具判决,认定江苏阳山起诉公司侵犯其专利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定驳回江苏阳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此后原告江苏阳山不服,于同年11 月5 日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然而,随着石英股份上市临近,原告方仍在继续。石英股份公告称,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上市律师中伦律师近日收到了江苏阳山发出的《关于石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函告》,称其诉公司等专利侵权一案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以上事项已经保荐结构及律师的走访核实。根据关于再审的规定,最高院将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此前,针对以上描述的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2012年7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士斌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其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此就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公司遭受的损失。保荐人及上市律师均认为,截至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加之上述实际控制人承诺,该再审事项不会对公司此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石英股份计划发行不超过5595万股,1月14至15日为公司初步询价阶段,公司计划于16日刊登网上路演公告,确定发行价格,1月20日申购。